关于呼玛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呼玛县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处理好经济、农业的发展与水源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呼玛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呼玛县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现将保护区基本情况进行公开,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1.批复情况。
2018年1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松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批复》(黑政函[2018]9号)批复保护区名称为“呼玛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为县级,共5眼取水井,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00米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东侧不超过黑龙江水域,面积为50490平方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000米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东侧不超过黑龙江水域,面积为2275000平方米。
2.调整原因。由于呼玛县供水需求增大,新增3眼取水井,取水井个数和位置均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整该水源保护区。
3.水源保护区调整后情况。调整后名称为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级别为县级,调整后共8眼取水井,均为潜水型,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00米的多边形区域作为一级保护区,东侧不超过黑龙江的右岸,面积为68627平方米。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取水井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1000米的多边形区域(不包括一级保护区)作为二级保护区,东侧不超过黑龙江的右岸,面积为2374544平方米。原批复黑政函〔2018〕9号文件中“呼玛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内容废止。
4、保护区相关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中对一级保护区内要求如下:(1)一级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2)一级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3)一级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4)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向呼玛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8日
联系地址:呼玛县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57-3513985
邮箱:hmxstj@163.com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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