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
医疗救助范围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群众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与原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比较,保障范围增加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八类人群: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的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在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内,设定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万元;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万元;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4万元。
三、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6000元。
四、医疗救助核销比例
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70%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50%给予救助。
五、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范围、资助比例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参保;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给予60%定额资助。
六、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区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比例提高10%。
七、重要提示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大兴安岭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按规定转诊至大兴安岭统筹区外就医的救助对象,执行我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危急重症,急诊抢救除外)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保咨询热线:0457-123930457-3509055
关联稿件:
终审:苏晓丹
复审:魏萍
初审:王宇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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