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保障政策
一、“两病”保障范围
高血压、糖尿病。
二、“两病”保障对象
仅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或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疾病的),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三、“两病”待遇认定
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四、“两病”保障待遇
(一)起付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年度起付标准。
(二)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二级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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