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保障政策

发布日期:2026-04-15 来源:呼玛县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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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病”保障范围

高血压、糖尿病。

二、“两病”保障对象

仅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或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疾病的),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三、“两病”待遇认定

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四、“两病”保障待遇

(一)起付标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符合医保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年度起付标准

(二)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600元。

(三)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二级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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