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7-24 来源:呼玛县医疗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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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障多层次体系,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1年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下简称职工大额医保)。

第三条 建立职工大额医保,是对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

第四条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由单位、个人共同缴纳。按照每人每年144元的标准筹集,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每月缴纳4元,单位缴纳8元;退休职工个人每月缴纳6元,单位缴纳6元。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按月足额缴纳。非公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每年144元由个人承担。经本人承诺后,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条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核销比例为87%,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第六条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支付应当符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医保耗材目录范围的规定。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含退休)的职工大额医保基金,每年144元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职工大额医保未按时缴费或中断缴费的规定,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十条 职工大额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审计部门要做好职工大额医保基金的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做好职工大额医保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政策调整。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大额医保的,不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大兴安岭地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大署医保联规〔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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