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区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中 建议修改为 “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分级诊疗要求,依据就医类型合理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差异化结算报销政策”的文件精神,进一步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稳健运行,为确保广大参保群众医保待遇的可持续运行,现将调整异地就医结算报销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异地就医(不含异地安置长期居住)住院起付标准
将异地转诊转院、急诊抢救的参保人员住院(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起付标准调整至1000元;非急诊且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他临时外出自行就医人员,住院(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元。
二、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1.转诊转院、急诊政策。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异地就医的,按照我区转诊转院政策规定,可通过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外医疗机构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危重,需要急诊抢救就医,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可视同已备案,按照相关待遇标准直接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分别在原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15%。
2.自行异地就医政策。参保人员因工作、旅游、探亲及其他原因需要在异地临时就医,未在参保地办理正常转诊手续且非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待遇标准: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分别在原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基础上降低25%。
三、异地门诊就医政策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两病”、居民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慢特病、职工门诊共济、职工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结算标准与本地政策一致。
2.转诊、转院人员备案后,居民门诊统筹、居民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职工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结算待遇标准与本地一致;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不予支付。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自行就医)人员居民门诊统筹、居民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职工门诊特殊药品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病种结算待遇标准与本地一致。职工、居民门诊慢性病不予支付。
职工门诊共济转诊、急诊及临时就医的医疗费用支付政策,按照《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执行。
以上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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