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人民政府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呼玛县交通运输局、呼玛县水务局国有土地。呼玛县人民政府组织呼玛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拟定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拟使用国有土地用于黑龙江省2023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危桥改造项目S517丹阿公路欧浦乡支线K1+481东风桥项目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使用国有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位于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呼玛县交通运输局、呼玛县水务局,面积:0.9699公顷,其中:农用地0.6873公顷(湿地0.5408公顷、耕地0.0947公顷、林地0.0315公顷、草地0.0203公顷),建设用地0.2723公顷,未利用地0.0103公顷。
三、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字〔2023〕65号)批复的呼玛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HM-3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4.70万元/公顷;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四、安置意见
该项目占用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呼玛县交通运输局、呼玛县水务局国有土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安置问题。
五、社会保障
该项目占用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呼玛县交通运输局、呼玛县水务局国有土地,不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不涉及农民办理参保事宜,不涉及社会保障问题。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人民政府、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呼玛县交通运输局、呼玛县水务局国有单位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使用国有土地所在的国有单位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拟使用土地的单位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呼玛县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呼玛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德龙,联系电话:0457-3518285。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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