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德瑞兰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8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玛市监处罚[2026]26号)内容是:2026年04月17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黑龙江德瑞兰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送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登记注册电话已非法人使用。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6年04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登记注册电话已非法人使用。当事人未在呼玛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业务。未在呼玛县国税局发现当事人近2年内进行报税。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玛市监处罚[2026]2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呼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 许峰 联系电话: 0457-3505027
联系地址: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4室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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