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七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住建局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住建局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提高对建筑垃圾治理重要性认识,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建设正规建筑垃圾消纳或资源化利用场所,提升消纳处置能力。
二、整改目标: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并投入使用。
三、整改措施:1.按照《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及落实责任清单,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行为,开展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2.完成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编制。
3.完成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选址。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中共呼玛县委、县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编制并落实污染防治规划,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消纳场与资源化设施建设,提升处理能力。一系列举措让呼玛县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日益完善,资源化利用率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五、验收审核情况:已通过地区住建局验收,已通过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公示时间:2026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6年01月15日








黑公网安备 232721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