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三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单位)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单位)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督察组随机抽查,发现存在越界开采的矿山2处,呼玛县北山南坡外围采石场、呼玛县白银纳至胜利村Y005公路升级改造项目第二料场,采矿许可证批复的采矿面积分别为6000、8000平方米,实际开采面积分别为6885、8594平方米,超采面积占比分别达14.7%、7.4%。
二、整改目标:对呼玛县北山南坡采石场、团结公司第二料场越界违法开采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三、整改措施:1.加快案件办理进度,聘请第三方测量公司对北山南坡采石场、团结公司第二料场越界违法开采范围和开采量进行实地测量,出具测量报告,确保违法案件依法依规查处。
2.对矿山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矿管部门联合执法部门对矿山进行联合监管。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一是县自然资源局对呼玛县团结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对呼玛县团结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退回本矿区开采,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事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规程予以结案,并将呼玛县团结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至呼玛县纪委监委追究纪律责任。二是县自然资源局对呼玛县领鑫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法律法规对呼玛县领鑫矿业有限公司做出责令退回本矿区开采,没收越界开采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事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按规程予以结案。三是通过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减少越界行为发生。
五、验收审核情况:已通过地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已通过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查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公示时间: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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