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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公示

日期:2026-01-14 15:04 来源:呼玛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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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已完成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一项问题整改。按照《黑龙江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向地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单位)报送了验收销号申请,地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单位)开展了验收,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审核,该项整改任务拟销号,现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任务:有关部门对矿山开采监管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以罚代管整改缓慢,导致违规和越界开采问题频发。

二、整改目标:落实落靠监管部门主体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坚决遏制任何形式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确保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查处到位、追责到位。

三、整改措施:1.加强宣传工作,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宣传,提高群众保护矿产资源意识。

2.梳理责任清单,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完善责任体系。

3.对矿山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矿管部门联合执法部门对矿山进行联合监管。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一是开展保护矿产资源宣传,同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制定联合通告,通过官方媒体发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相关信息,提高群众保护矿产资源意识。二是梳理乡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打击破坏矿产资源行为,落实主体责任,并建立自然资源执法三级巡查网络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我县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完善执法巡查责任体系。三是通过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减少越界行为发生。

五、验收审核情况:已通过地区自然资源局验收,已通过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查工作委员会审核。

六、公示时间: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1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八、受理电话:0457—6101709

九、受理地址: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朝阳路435号

以上整改验收销号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委员会办公室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呼玛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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