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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 呼政办规〔2025〕1号
  • 2025-01-15
  • 2025-01-15
  • 现行有效

(规范性文件)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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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政办规〔20251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

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林场,县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5

呼玛县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

为推动我县民营经济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投资新建项目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民营投资)以上的生态主导型产业项目(包括寒地生物生产加工仓储类、寒地测试类、电商物流类、生态旅游类、中医大健康类、数字经济类、文化创意类等),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除土地款外)的2%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支持入驻经济开发区

为入驻企业无偿提供通水、通电、通气、通暖、排水、排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场地平整等“九通一平”配套设施建设(从项目外主管网、线连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界)。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较大的项目,可帮助企业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通暖、排水、排污等配套基础设施至厂区内建筑外。对入驻企业和经开区以外的招商企业接入集中供热的取暖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42.83(乡村振兴资金建设项目取暖费补贴参照执行)。

三、支持纳统入规和产品出口

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类法人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新增零售类限上法人企业,每户奖励2万元;新增住宿和餐饮类限上法人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对在我县进行生产加工的外贸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元。

四、支持商业模式创新

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支持正能量网红发展,以宣传呼玛县生态、旅游、特产为主要直播内容,注册地在呼玛县或账号在呼玛县本地运营,粉丝数量超过10万的运营主体,对排序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如同一运营主体下有多个账号,按粉丝数量最多账号奖励)。

五、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和商务会谈活动

对企业人员、客商受邀参加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各类展会、商务会谈、招商等活动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活动组织部门参照《呼玛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办发〔201980号)文件规定,按照科级标准进行核销。

六、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于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关系在呼玛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履行统计填报义务,非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

(二)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原则上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不需要企业申报。通过大数据审核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需按要求提交佐证材料。

(三)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同时符合国家、省、地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措施如与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补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原《呼玛县推动经济振兴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呼政办规〔20244号)同时废止。



原文下载:呼政办规〔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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