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和《呼玛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及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为切实调动和发挥全县各单位和广大扑火队伍及人员参加扑救山火的积极性,确保我县扑救山火工作取得全面胜利,最大限度的为党和国家减少损失,制定《呼玛县关于对扑救山火工作进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县一切有义务参加山火扑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党团员、干部、职工,含村级干部)。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分两种情况:对单位的追究;对扑火组织和个人的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由全县防火总指挥或防火副总指挥直接提出,也可由扑火组织编制的小队、中队、大队负责人逐级提出。小队、中队、大队负责人逐级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有全县防火总指挥或防火副总指挥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由责任追究专门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专门机关为县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接到防火总指挥或防火副总指挥批来的扑火责任追究事项后,要立即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扑火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组织处分两种。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诫勉和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5、引咎辞职;
6、责令辞职;
7、免职;
8、党政纪处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七条 追究的主要内容
一、对应派出扑火队员和车辆等设备的单位责任追究内容:
1、不按命令或要求的时间和数量派出扑火队员和车辆等设备的;
2、违反命令和规定,擅自将派出的扑火队员和车辆等设备调回和撤走的;
3、不按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的。
二、对扑火组织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内容:
1、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到达指定扑火地点或区域,贻误扑火战机的组织或个人;
2、未按命令和规定完成扑火任务,给扑火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组织或个人;
3、违反命令和要求,自行决策扑火工作和任务,给扑火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组织或个人;
4、不服从组织指挥和安排,影响统一部署和扑救山火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5、违反、抗拒命令和规定,擅自撤出指定扑火区域和地点的组织或个人;
6、其他给扑火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该追究责任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八条 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的情节
1、虽无主观故意,但已造成一定后果的,从轻追究责任;
2、无主观故意,也未造成明显后果和损失的减轻追究责任;
3、虽未造成明显后果,但却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从重追究责任;
4、有主观故意,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